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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郑玉臣与德州振华装饰玻璃有限公司、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臣,德州振华装饰玻璃有限公司,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玉臣。被执行人:德州振华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工业园(经济开发区宋官屯镇)。法定代表人:孙国庆。被执行人: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迎宾路122号。法定代表人:田文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5)德众信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德州振华装饰玻璃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支行的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将相应款项过付给了申请人。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5)德众信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5)德众信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罗 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