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铁银执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赵丽梅申请孙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梅,孙丽华,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709号申请执行人:赵丽梅。被执行人:孙丽华。被执行人:李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铁银民小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因被执行人孙丽华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其它案件冻结,故二被执行人孙丽华、李伟欠申请执行人赵丽梅牛奶款5001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本案执行费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小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伟君审判员 : 王 丹审判员 :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杨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