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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中商终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月亚与兴化市华联冶炼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兴化市华联冶炼有限公司;王月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泰中商终字第00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华联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城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潘冬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文东(特别授权),江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亚,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峰江(特别授权),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化市华联冶炼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月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4)泰兴商初字第0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兴化市人民法院(2014)泰兴商初字第05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退还上诉人兴化市华联冶炼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茂林 审 判 员  李乐文 代理审判员  陈霄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慧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