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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与周玉、潘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周玉,潘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285号原告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360-1号。法定代表人程汉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东,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欣欣,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被告潘红。原告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玉、潘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玉、潘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玉、潘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元,由原告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三山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珍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