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贺志岩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志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益法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贺志岩。上诉人贺志岩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安法行立第01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错误,要求判令赔偿其财产损失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和补偿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供被拆迁房屋属其所有的证据,未提供被拆迁房屋内有关财物被损毁的证据,故其所提诉讼请求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案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贺志岩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月平审判员 李俊敏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羚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