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恢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武平县运输管理所与李砚达交通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运输管理所,李砚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运输管理所,所在地武平县平川镇东大街交通大厦。法定代表人肖立仁。被执行人李砚达,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平县运输管理所与被执行人李砚达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武执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