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招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义萍等人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郑义萍,李宗义,李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招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负责人盛玉伟,主任。委托代理人郭纯庆,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郑义萍,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洼孙家村。被执行人李宗义,男,1964年5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洼孙家村。被执行人李宗刚,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洼孙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义萍、李宗义、李宗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义萍、李宗义、李宗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4)招执字第8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尚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