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740号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荣河化工园区*号。法定代表人孙肖武,总经理。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号腾飞招商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金智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征远审 判 员 秦 峰人民陪审员 黄露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宇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