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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洲执字第0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XX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洲执字第00222-1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赵XX,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陕西省佳县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2293号民事调解书、(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36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XX、白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XX、白XX当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刘X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2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730元、执行费2100元。但被执行人赵XX、白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XX在神木县法院有贺利考诈骗一案追回的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XX的在神木县法院贺利考诈骗一案追回的案件款1598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芝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