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郑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70号罪犯郑东,男,1981年9月6日出生,福建省南平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郑东于2012年10月2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028号刑事裁定,因该犯财产刑履行数额低,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达标分18.8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