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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姜玉久与谭龙根、大连柏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久,谭龙根,大连柏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866号原告:姜玉久。被告:谭龙根。被告:大连柏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久诉被告谭龙根、大连柏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