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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开明与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易祖金、范琼珍、易有甫、胡桂兰、易刚强、刘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明,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易祖金,范琼珍,易有甫,胡桂兰,易刚强,刘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李开明,男,生于1954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薛卫,绵阳市安县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云发,系该村村主任。被告易祖金,男,汉族,生于1949年4月28日,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告范琼珍,女,汉族,生于1949年11月17日,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告易有甫,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3日,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未到庭)被告胡桂兰,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22日,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未到庭)被告易刚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2日,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未到庭)被告刘娟,女,汉族,生于1975年5月10日,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明诉被告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易祖金、范琼珍、易有甫、胡桂兰、易刚强、刘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开明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开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