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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彭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彭某,男。委托代理人杨琴,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雪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