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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3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204号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西四路41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196-7。法定代表人武小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丽华,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杨丽平,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丽平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鞠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