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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杭州金良钢铁有限公司与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良钢铁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18号原告:杭州金良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乐娇、黄钊。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仲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根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良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金良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0元,由原告杭州金良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碧莲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