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虢旭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虢旭强,刘正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虢旭强,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正辉,男,1963年11月13日,汉族。申请人虢旭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核实,被申请人向申请人2014年11月7日出具的《欠条》中载明,刘正辉欠虢旭强材料款15000元中的5000元约定于2014年11月15号以前付清,欠10000万在10个月以内付清,每月付1000元”。因此该债务并未全部到期,不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虢旭强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用175元,由申请人虢旭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汪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