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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6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一×、朱××与黄二×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6532号原告黄一×。原告朱××。被告黄二×。原告黄一×、朱××诉被告黄二×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一×、朱××、被告黄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为夫妻关系,被告系原告之女。被告总以手头钱不富裕为由,怠于履行赡养义务,也不支付赡养费用。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被告黄二×每月给付赡养费1200元;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二原告工资发放存折复印件,派出所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四张。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过年过节的时候买点东西,没有按月给过。被告现在给不了赡养费,被告现在离婚了,每月还要给孩子1000元抚育费。被告提供证据如下:工资条三张。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共生育一子黄三×,一女被告黄二×。原告黄一×每月收入为2831.6元,原告朱××每月收入为2542.15元,被告每月收入约为4000元。被告已于2014年9月经本院判决离婚,每月应给付被告之子抚育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子女依法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二原告现月收入总和为5000余元,主张被告月给付赡养费1200元,该主张过高,考虑到原告每月经济收入情况、子女情况及被告收入情况,被告应向二原告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二×自2015年2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黄一×、朱××赡养费400元;二、驳回原告黄一×、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婧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