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749号原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姜鑫磊,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珊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鑫磊、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04年12月登记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同居期间,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感情基础不好,但原告考虑到已到结婚年龄,无奈与被告结婚。婚后被告无所事事待业在家,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殴打原告,致夫妻严重不和。2003年被告染上吸毒恶习,2014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社区戒毒。但被告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抓获强制戒毒2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分割,离婚后自行解决居住。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十五年,被告有时候脾气不好,打过原告三四次,也是事出有因。但被告对原告一直很好,2014年4月原告脑梗,被告也一直照顾原告。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等被告被释放后会改正自己的脾气,和原告好好过日子,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朋友介��相识,2004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8月7日,被告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4年8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查明被告吸毒成瘾,且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决定对被告强制隔离戒毒2年,从2014年8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现原告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在繁杂琐碎的婚姻生活中,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被告吸毒成瘾,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离婚后,在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各人处及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三、离婚后,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行解决居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秦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高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