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盛晓伟与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晓伟,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盛晓伟,女,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阚学芬,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滨,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盛晓伟与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盛晓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1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并收取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本件于原件核对无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