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魏玉春、杨桂兰诉被告魏学成、杨学晶、魏金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春,杨桂兰,魏学成,杨学晶,魏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原告魏玉春、杨桂兰诉被告魏学成、杨学晶、魏金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魏玉春,男,1944年11月15日生,回族,农民,住吉林市高新区原告:杨桂兰,女,1948年2月29日生,回族,农民,住吉林市高新区被告:魏学成,男,1970年9月3日生,回族,农民,住吉林市高新区被告:杨学晶,女,1974年1月5日生,回族,农民,住吉林市高新区被告:魏金龙,男,1996年6月27日生,回族,农民,住吉林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魏玉春、杨桂兰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春、杨桂兰撤回起诉。诉讼费8185元,由原告魏玉春、杨桂兰负担4092.50元,余款4092.50元退回原告魏玉春、杨桂兰。审判长  李俊峰审判员  宋少华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