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胡保生申请执行刘久书、卢氏豫西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保生,刘久书,卢氏豫西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胡保生,男,1960年4月26���生。被执行人刘久书,男,1962年9月9日生。被执行人卢氏豫西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伟,总经理。胡保生申请执行刘久书、卢氏豫西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本院根据胡保生的申请,依据本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进行执行。被执行人卢氏豫西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申请执行人胡保生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