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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傅雁与四川国澳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雁,四川国澳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542号原告傅雁,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刘智全,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林玉,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国澳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8号5幢3单元4楼5号。法定代表人王明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雁与被告四川国澳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雁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傅雁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园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幸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