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罗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前锋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4月1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14日,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青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3日,张某乙在广安树生广生车业有限公司(东风日产4S店)的销售人员即被告人罗某甲的介绍下购买了一辆启辰D50轿车,两人约定,张某乙给被告人罗某甲人民币6600元,被告人罗某甲代张某乙交纳车辆购置税和上户,后张某乙给了被告人罗某甲人民币现金6600元,因张某乙持残疾证,享受优惠政策,其向被告人罗某甲要求退还部分款项,后罗某甲退还1300元现金给张某乙。2014年1月26日,杨某某同样经被告人罗某甲介绍,在广安树生广生车业有限公司(东风日产4S店)购买一辆自动舒适型的月光银丽威汽车,两人约定,杨某某给被告人罗某甲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罗某甲代杨某某交纳车辆购置税和上户,后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10000元交付给被告人罗某甲。后被告人罗某甲将张某乙、杨某某用于交纳车辆购置税和上户的钱用于个人消费和还债,无法为两人办理上户事宜,遂于2014年2月在互联网上购买了两套假车牌和假行驶证,一套号码为川XZ11**,被告人罗某甲将其交给张某乙,另一套号码为川XBB1**,被告人罗某甲将其交给杨某某。2014年2月10日,张某甲同样经被告人罗某甲介绍,在广安树生广生车业有限公司(东风日产4S店)购买一辆玛驰轿车,两人约定,张某甲给被告人罗某甲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罗某甲代张某甲交纳车辆购置税和上户,后张某甲将人民币现金4500元给被告人罗某甲,被告人罗某甲以同样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购买号码为川XZ12**假牌照和假行驶证给张某甲,同时,向张某甲索取上户费人民币现金500元。综上,被告人罗某甲以代他人交购置税和上户为由,共骗取人民币20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张某甲经销售人员即被告人罗某甲介绍下,在广安树生广生车业有限公司(东风日产4S店)购买一辆玛驰轿车,在取得张某甲信任后,被告人罗某甲主动提出代为其交纳车辆购置税和上户,由张某甲付人民币4500元。张某甲同意后将人民币现金4500元交给被告人罗某甲,被告人罗某甲在互联网上购买号码为川XZ12**假牌照和假行驶证给张某甲,同时,向张某甲索取上户费人民币现金500元。共骗得张某甲人民币5000元。同时查明:1、2013年11月23日,张某乙在广安树生广生车业有限公司(东风日产4S店)经销售人员即被告人罗某甲的介绍下购买了一辆启辰D50轿车,两人约定,张某乙给被告人罗某甲人民币6600元,被告人罗某甲代张某乙交纳车辆购置税和上户,后张某乙给了被告人罗某甲人民币现金6600元,因张某乙持残疾证,享受优惠政策,后被告人罗某甲退还了1300元现金给张某乙。2、2014年1月26日,杨某某同样经被告人罗某甲介绍,在广安树生广生车业有限公司(东风日产4S店)购买一辆自动舒适型的月光银丽威汽车,两人约定,杨某某给被告人罗某甲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罗某甲代杨某某交纳车辆购置税和上户,后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10000元交付给被告人罗某甲。被告人罗某甲收到张某乙、杨某某用于交纳车辆购置税和上户的钱出具了收据,后将其用于个人消费和还债,无法为两人办理上户事宜,经二人催促,被告人罗某甲遂于2014年2月在互联网上购买了两套假车牌和假行驶证,一套号码为川XZ11**,被告人罗某甲将其交给张某乙,另一套号码为川XBB1**,被告人罗某甲将其交给杨某某。从而将二人的15300元占为巳有。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退还了全部赃款,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3日,2014年4月4日、4月10日杨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分别向广安市公安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称罗某甲以代办汽车上户手续为由,骗了他们的钱。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罗某甲诈骗案立案侦查。(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罗某甲的身份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抓获说明。证实2014年4月16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通过侦查手段在前锋区红卫宾馆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罗某甲抓获。(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八张、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张某乙处扣押号码为川XZ11**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和机动车号牌一副。在张某甲处扣押号码为川XZ12**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和机动车号牌一副。在杨某某处扣押号码为川XBB1**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和机动车号牌一副。(5)河北交警廊坊支队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4月2日,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廊坊支队香河大队扣押张力持有的银白色日产尼桑车辆一辆、川XBB1**假牌照一套和假行驶证一本。(6)汽车销售合同、收据、收条证实2013年11月23日,张某乙在广安广生车业有限公司购买一辆白色启辰D50舒适手动汽车,销售顾问罗某甲。2013年12月5日收据载明:收到张某乙购置税款6600元,由罗某甲帮忙交纳,同时注明由于张某乙有残疾证,可以补助500—600元钱,到时候多退少补。2014年1月26日,杨某某在广安广生车业有限公司购买一辆月光银马丽威汽车,价格为101800元,销售顾问罗某甲。2014年3月10日,张某甲在广安广生车业购买汽车一台,销售顾问罗某甲。(7)退赃收条。证实2014年4月3日,被告人罗某甲退还给广安广生车业有限公司上户费40000元。2014年4月21日,杨某某收到退上户款1927元,次日,广安树生广生车业有限公司收到罗某甲给杨某某的汽车上假牌照造成的损失赔偿10000元。(8)车辆注册登记证明。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实杨某某的LGBK42E00DY007662的东风日产牌轿车和号牌川XBB1**的小型轿车均未在广安市辖区内登记注册。(9)收条。证实2014年1月23日,罗某甲还胡学飞欠款11400元。2014年8月28日,杨某某收到广安树生广生车业公司的赔偿款10000元。(1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综合信息查询记录。证实2014年1月26日,持卡人为罗某甲的农行卡转存110000元,同日消费100000元,现支10000元。(11)公安机关汽车查询信息。证实川XZ11**的汽车所有人为黎某某,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2011年6月16日初次登记。川XZ12**的汽车所有人谯某,奥迪牌小型轿车,2012年3月28日初次登记。川XZ11**的汽车所有人为张某乙,启辰牌小型轿车,2014年4月4日初次登记。川XQ12**的汽车所有人为张某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2014年4月4日初次登记。(12)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2月20日22时46分,罗某甲打电话给号码为130*******0的人,之后3天内联系了两次。2014年3月27日10时59分,罗某甲打电话给号码为130*******9的人,当天共联系三次。(13)辨认笔录、照片和说明。证实张某乙、杨某某、张某甲在10张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出罗某甲。2014年10月13日,经被告人罗某甲辨认出出售假证的人的电话号码为130*******0、130********。(14)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罗某甲表示谅解。(二)证人证言(1)吴某某(系罗某甲现男友)证实:2014年1月份左右,罗某甲在他处借了一万元钱,用于还给其前男友,没过几天罗某甲就还了他的借款。罗某甲于4月3日说她把客人买车上税的钱用了,没有给客人去上户。(2)郑某某(广安树生车业有限公司的行政经理)证实:罗某甲在他公司上班期间骗取了杨某某、张某乙、张某甲三人的车辆购置税以及上户费用20000余元,该费用已退还公司,并赔偿了20000元,公司也已经联系客户处理好了相应的上税及上户手续。同时证实该公司没有帮客户代交购置税及上户的业务。(3)罗某乙(广安广生东风日产专营店常务副总)证实:罗某甲退赔给公司4万元,公司负责杨某某等客户的车辆上户。但实际上他们花费了五万四千余元。(4)罗某丙(罗某甲的父亲)证实:他赔了4万元钱给广安广生车业公司。他在2014年正月办了生日宴,罗某甲给他们买了一双价值几百元的皮鞋,给了他5400元,再加上他自己的6000元,共11400元,他应罗某甲的要求将这些钱还给了罗某甲的前男友。(三)被害人陈述(1)张某甲证实:被告人罗某甲主动联系她帮助其办理所购车辆购置税及上牌照的事宜,罗某甲先收取了她4500元,在帮助其办理了川XZ12**的牌照后,后收取了500元,罗某甲共收取了5000元。4月2日罗某甲所在公司告知她办理的牌照为假牌照,她才发现罗某甲给她的是假的牌照及行驶证。(2)杨某某证实:罗某甲收取他10000元用于办理他所购车辆的购置税和上牌照,后他的女婿张力驾驶该车辆在河北被查出是假的车牌及行驶证,他才知道罗某甲帮他办理的牌照川XBB1**及行驶证是假的。他于2014年4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3)张某乙证实:罗某甲帮他办理所购车辆购置税及上牌照的事宜,先收取了他6600元,期间收了125元的费用,后又退还了1300元,罗某甲共收取了5425元,并帮其办理了XZ1198的牌照一副和行驶证一份。4月3日罗某甲所在公司告知他办理的牌照为假牌照,他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四)被告人罗某甲供述。证实:她在任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广生车业有限公司销售顾问期间,利用销售汽车时的便利,于2013年10月左右收取了张某乙6600元人民币并承诺帮其缴纳车辆购置税和上牌照,后她将钱用于个人消费花去4200余元;于2014年1月左右收取了杨某某用于缴纳车辆购置税和上牌照的费用10000元,后她将钱用于赔偿前男友;她因无钱帮张某乙及杨某某缴纳车辆购置税及上牌照,便花费1000元通过网络购买了川XZ11**和XBB177两套假牌照和行驶证交予张某乙和杨某某,同时退还张某乙1300元钱。她因为办假牌照没有被查心怀侥幸心理,在2014年3月中旬收取了张某甲4500元车辆购置税及上牌照费,并再次通过网络购买假牌照XZ1213及行驶证交予张某甲,后又收取张某甲500元。后她家人退还给公司40000元用于弥补客户损失。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张某甲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甲非法侵占张某乙、杨某某钱财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罗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号码为川XZ11**、川XZ12**、川XBB1**机动车号牌各一副、行驶证各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维审 判 员 李 英人民陪审员 叶建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阵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