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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义乌市爱友针织有限公司与金华名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爱友针织有限公司,金华名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58号原告义乌市爱友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春晗南路181号。法定代表人万德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金华名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新狮街道新业街319号。法定代表人项世达,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爱友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名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案中与原告发生供货关系的是“金华名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原告起诉状中所称的“金华名田服饰有限公司”,因此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义乌市爱友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方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