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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牛国琦与薄翠红、王昌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国琦,薄翠红,王昌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75号原告:牛国琦,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薄翠红,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昌圣,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国琦诉被告薄翠红、王昌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国琦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薄翠红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牛国琦、李新明提供位于经济区引针路xx号中环城D地块x幢xxxx室房屋(房产证号:合产81100x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牛国琦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薄翠红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