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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玉钦与费县马庄镇马庄街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钦,费县马庄镇马庄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钦,居民。被执行人费县马庄镇马庄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桂花,主任。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费执字第37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费县马庄镇马庄街村民委员会在费县马庄镇人民政府经管站的代管资金3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费县马庄镇马庄街村民委员会在费县马庄镇人民政府经管站的代管资金30000元的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庆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恩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