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何某某、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何某某,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申某某,女,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住所地大荔县西新街。负责人冯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何某某,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段家镇。被告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何某某、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某某治疗尚未终结,赔偿范围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