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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温州国宏包装有限公司、杨叶东与杨叶东、倪田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国宏包装有限公司,杨叶东,倪田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温州国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庄里路370号。法定代表人:温从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青楚。被告:杨叶东。被告:倪田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国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叶东、倪田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国宏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国宏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4元,减半收取2062元,由温州国宏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崇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倪山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