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中法刑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沈玉林故意伤害罪再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衡中法刑监字第11号原审被告人沈玉林故意伤害一案,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以(2014)耒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玉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沈玉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以(2014)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判长 刘娟凤审判员 彭清明审判员 周永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王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