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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日照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与曹善坤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曹善坤,胡洪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09号原告:日照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苏秀芹,主任。被告:曹善坤,居民。第三人:胡洪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与被告曹善坤、第三人胡洪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于2015年2月15日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日照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