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房恩权与大庆油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恩权,黑龙江油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房恩权。被执行人黑龙江油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经理。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会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会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已和解。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将依法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