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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商终字第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南京木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商终字第0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木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89号01幢809室。法定代表人姚华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洋,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冯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宏伟,该公司内审法务部经理。上诉人南京木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苏天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商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商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848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南京木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424元,退还上诉人江苏天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424元。审 判 长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钟红梅代理审判员  付陈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