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开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东圆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张爱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圆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张爱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山东圆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守乾,经理。被告: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书,经理。被告:张爱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圆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张爱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在山东鲁盈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保全金额为994472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圆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在山东鲁盈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保全金额为994472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山东圆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山东圆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