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执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72邓思雄与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思雄,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邓思雄,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3日,四川盐亭县人。被执行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国。申请执行人邓思雄与被执行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民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思雄于2015年2月15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进行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二、查封申请执行人商住房两套。三、因保全有误给被执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