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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金文庆与大连万城商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文庆,大连万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金文庆,男.被申请人:大连万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申请人金文庆因与被申请人大连万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4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借申请人46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3日。逾期后被申请人没有还款。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名称、数量见附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大连景源贸易有限公司长海县分公司拥有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为国海证2014D21022410XXX的海域使用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的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的证据和其为诉前保全申请提供的担保财产的证据。为防止机械设备所有权的转移,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大连万诚商贸有限公司拥有的下列财产:机械设备(见本裁定书后附表一);以上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准买卖、抵押、赠与、抵顶债务、毁坏。二、查封大连景源贸易有限公司长海县分公司拥有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为国海证2014D21022410XXX的海域使用权。以上财产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准买卖、抵押、赠与、抵顶债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