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邹文兵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文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631号罪犯邹文兵,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006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文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于2015年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文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原判刑罚金三千元已经全部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邹文兵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文兵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 龙新国审判员 黄仲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