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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恢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院生、陈欢、陈乐申请执行陈振锦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院生,陈欢,陈乐,陈振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恢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陈院生。申请执行人:陈欢。申请执行人:陈乐。被执行人:陈振锦。本院在执行陈院生、陈欢、陈乐申请执行陈振锦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融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