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他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罗胜国诉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程贤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胜国,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程贤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他字第00136号原告:罗胜国。被告: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龙,总经理。被告:程贤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胜国诉被告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程贤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4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在斌审判员 胡李霞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星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