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春海、周彩杰与隽廷贵、邢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春海,周彩杰,隽廷贵,邢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春海,男,汉族,1962年5月2日出生,绥棱县财政局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彩杰,女,汉族,1965年4月28日出生,绥棱县人民检察院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隽廷贵,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邢树宏,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邢铖(曾用名邢承),女,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树宏,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春海、周彩杰因与被申请人隽廷贵、邢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绥民三商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春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燕明代理审判员  付向成代理审判员  孙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