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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灏轩与赵志明、保定利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灏轩,赵志明,保定利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王灏轩,男,201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法定代理人王新矿,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系原告父亲。被告赵志明,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被告保定利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南市区南二环2699号。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市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唐民初字第1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赵志明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志明驾驶的冀FJ07**、冀FCM**挂货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