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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执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聂增文与山东力城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增文,山东力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317号申请执行人聂增文。被执行人山东力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荣职务: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莱城劳人仲调字(2014)第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46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增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莱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莱城劳人仲调字(2014)第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亓增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