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17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唐隽钦与上海富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隽钦,上海富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7531号申请执行人唐隽钦,女,1991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上海富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5538号唐隽钦与上海富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富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从金湘路XXX号XXX室迁出,目前去向不明。本院未发现其有股票、银行存款、汽车、房地产、办公设施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5538号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王爱国审判员 龚德华审判员 顾 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