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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卢九江与吴万荣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九江,吴万荣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145号原告卢九江。委托代理人徐曙明。被告吴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九江与被告吴万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793号]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吴万荣名下牌照为浙c×××××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吴万荣名下牌照为浙c×××××别克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一年,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卫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学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