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紫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2014]紫执字第00173号彭某某诉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紫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1980年1月9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执行人沙某某,男,1982年8月24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回族。本院受理彭某某诉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沙某某已自觉履行,标的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彭某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10月的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 征执行员 吴斯平执行员 纪晓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寇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