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黄某。被告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韦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与被告韦某某自行协商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韦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黄某撤诉确系其自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廖仅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志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