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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西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琳与付宁、刘洛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四青,付宁,刘洛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西初字第00210号原告郭四青,男,1965年4月4日出生。被告付宁,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被告刘洛洛,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琳诉被告付宁、刘洛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霍跟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