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民一终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梦玲与刘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辉,张梦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辉,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国货路*号龙华大厦***号。身份证号码34031119540307153X委托代理人:王先成,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梦玲,女,汉族,1932年2月29日出生,退休干部,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徐从军,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辉因与被上诉人张梦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先成,被上诉人张梦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亮审 判 员  潘伟荣代理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艺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