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行立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万卉芳公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行立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万卉芳。上诉人万卉芳因不服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万卉芳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判令撤销9月18日海港公安分局行罚决字2014第0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判令9月17日至9月18日凌晨海港公安分局对原告采取的长达17小时行政强制措施违法。3、判令海港公安分局9月18日至10月8日对原告采取的行政拘留非法4、判令海港公安分局支付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12041元。5、判令海港公安分局支付惩罚性国家赔偿金89万元。6、判令海港公安分局支付精神抚恤金17万元。7、判令海港公安分局支付诉讼费用。上诉人属于在一起诉讼中对海港公安分局的多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原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不符合行政案件立案条件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志高审判员 张少杰审判员 李朝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