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浏商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上海赛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苏州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赛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苏州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商初字第00013号原告上海赛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秋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菁,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赛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免后收取154元,由原告上海赛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