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谢昆辉与郭献钦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昆辉,郭献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1529号申请执行人谢昆辉,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郭献钦,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谢昆辉与被执行人郭献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泉民终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泉民终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泽明 微信公众号“”